你就这么打官司的是吧?

“这个东西吧,当时肯定是被一块移送到我们法院的………”

面对李子昂的询问,法官也是找理由给自己辩解。

当然了。

对于这种理由,李子昂很明显是不会买账。

记录下自己所了解到的内容,李子昂离开法院准备书写二审再审申请书。

因为二审的申请书是交给一审的法院,由他们负责上交,所以他才没有提有关于案件中执法部门出现的问题。

我国所流行的审理程序是二审终审机制。

绝大数的案件,都是二审之后就彻底终结。

至于所谓的二审再审,只有在案件明显离谱的情况下才会成功。

关于再审的申请,李子昂有三点。

第一,案件适用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。

在案件中,有关于刘楠失手杀死被害人的举动,应该是制止自己被强奸的反击行为。

在案件中,被害人想要和刘楠发生性关系,刘楠不同意并且传达了反抗的信号。

在这种情况下,被害人继续实施强奸的举动,应该视为强奸罪。

第一次实施强奸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。

在第一次被试图强奸后,刘楠虽然反抗成功,却迫于对方身份和KTV管理员人变相语言威胁下没敢离开。

在第二次被被害人强奸的过程前,被害人就因为刘楠的个人职业进行语言侮辱。

在强奸的过程中,刘楠因为产生了恐惧心理,才会拿起酒桌上的水果刀失手刺死被害人。

这里李子昂说的的非常明显了。

被害人的死是应该是一个意外。

因为人在处于一种高度紧张的环境下,难免会不做出一夜过激的举动。

这就是故意杀人和激情犯罪的区别。

单从这一点来看,刘楠就不应该被判为死刑,

因为在死刑的条款中,只有情节严重、手段恶劣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。

第二点,也是最关键的一点。

刘楠失手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,就是在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侵犯,更是在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而根据法律规定,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第二点,证人口供问题。

在案件中,刘楠包厢内的其他案件对于刘楠行为的问题,口供竟然如此的一致,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…

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,同一件事情,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理解才对。

因此,作为本案二审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,我有理由怀疑证人是被人收买做了假证!

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
阅卷室。

收到二审申请书的王怀安法官正在查看李子昂的申请理由。

当他看完他的申请理由,也是大概明白了这个案件是怎么一回事。

接下来,他便开始查阅卷宗。

“小杨,这些材料都在这里了是么?”

被叫做小杨的助理闻言点了点头回道:“是的王法官,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材料都在这了。”

“只有笔录口供没有执法录像?”

“好像是没有。”

王法官闻言脸色铁青的开口说道:“你去办公室打电话问一下,他们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只有口供笔录和地检署的起诉书。

有关于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执法录像在哪?是有忘了交上来还是他们压根就没在乎过这些相当重要的东西。

跟他们要一个明确的答复。”

“好的王法官。”

杨助理闻言从王怀民的旁边站起身来离开阅卷室。

阅卷室内就只剩下王怀民一人。

十分钟后…

杨助理返回阅卷室。

“怎么说的?”

“他们说忘了送来了。”

“忘了送了?”

王法官闻言后再次皱起眉头的看着杨助理:“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没有?”

杨助理:………

他不知道该回答对方的这个问题。

案件他简单看过了,也是发现有很多的问题。

和李子昂的想法一样,他也认为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。

到底是行凶者阻止他人强奸自己的反抗行为,还是行凶者故意杀人?

他也说不准。

因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,案件中的所有目睹者都把矛头指向这位行凶的当事人,说她是故意杀人。

王怀民也感觉这个案件非常的奇怪。

就好像再黑暗中有一双无形的大手操控着这起案件,却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猜测。

因为案发的地点是在KTV,而像KTV这种娱乐场所是没有摄像头的。

案发时的真实场景,也只有这几位亲眼目睹“凶杀案”的证人和当事人才知道…

一个月后,李子昂收到了二审审理的通知。

负责的法官让他提交二审的答辩状。

收到通知的李子昂也是当天书写自己的答辩状。

内容很简单,就是在原有的两条上诉事由上增加几条执法人员的责任。

当王怀民收到李子昂的答辩状并查看完他的辩护理由后,整个人都是懵的。

说实话,他还从未见过有如此胆大的律师。

四条辩护理由,其中两条和上诉时的内容一样,另外两条,一条指直指案发时的出警人员,另一条则是说其他几名证人,尤其是KTV走廊监控突然坏掉的问题…

看完李子昂的答辩状后,王怀民又转交给另外两位合议庭法官。

两名法官看完后也是有些震惊的同时却又找不到合适的反驳观点。

因为从原则上来讲,出警时没有相对应的执法视频,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。

因为出警人员的出警视频,是验证刘楠是否被强奸的唯一可靠性的证据。

第二则是KTV走廊的监控视频。

在案发当天,KTV的所有监控视频竟然十分默契的坏掉了…

你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么?

怎么就这么巧?

摄像头早不好晚不好偏偏就在案发当天坏了?

第三,则是案件所有的人的口供。

你这么多证人,在口供上竟然如此的一致,这里面要猫腻才怪啊!

综合以上三点来看,这个案子绝对没有表面上看起来的这么简单…